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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法規】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

閱讀次數:5600?|?信息來源:無?|?發布時間:2022-12-30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夯實國家治理根基,現就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為關鍵,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重點,以改革創新和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為抓手,建立健全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提高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二)工作原則。堅持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基層治理全過程、各方面。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強化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層推進、分步實施,向基層放權賦能,減輕基層負擔。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

  (三)主要目標。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起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機制全面完善,基層政權堅強有力,基層群眾自治充滿活力,基層公共服務精準高效,黨的執政基礎更加堅實,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在此基礎上力爭再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國特色基層治理制度優勢充分展現。

  二、完善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制度

  (一)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基層治理黨的領導體制。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舉,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領導基層治理的堅強戰斗堡壘,使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作用得到強化和鞏固。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統一領導,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健全在基層治理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的有關制度,涉及基層治理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積極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注重把黨組織推薦的優秀人選通過一定程序明確為各類組織負責人,確保依法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各類組織章程。創新黨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不斷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加強日常監督,持續整治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二)構建黨委領導、黨政統籌、簡約高效的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深化基層機構改革,統籌黨政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資源,設置綜合性內設機構。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要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

  (三)完善黨建引領的社會參與制度。堅持黨建帶群建,更好履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職責。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支持群團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培育扶持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搭建區域化黨建平臺,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聯建共建,組織黨員、干部下沉參與基層治理、有效服務群眾。

  三、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

  (一)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加強鄉鎮(街道)黨(工)委對基層政權建設的領導。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優化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設置,確保管理服務有效覆蓋常住人口。

  (二)增強鄉鎮(街道)為民服務能力。市、縣級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等事項,將直接面向群眾、鄉鎮(街道)能夠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鄉鎮要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等任務,做好農業產業發展、人居環境建設及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關愛服務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業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社會組織培育引導等工作。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優化鄉鎮(街道)政務服務流程,全面推進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理,加快推行市域通辦,逐步推行跨區域辦理。

  (三)增強鄉鎮(街道)議事協商能力。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縣級黨委和政府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確定鄉鎮(街道)協商重點,由鄉鎮(街道)黨(工)委主導開展議事協商,完善座談會、聽證會等協商方式,注重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用。探索建立社會公眾列席鄉鎮(街道)有關會議制度。

  (四)增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能力。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動員響應體系。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細化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做好風險研判、預警、應對等工作。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管理隊伍,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市、縣級政府要指導鄉鎮(街道)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強化應急狀態下對鄉鎮(街道)人、財、物支持。

  (五)增強鄉鎮(街道)平安建設能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發揮其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平臺作用。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惡長效機制。健全鄉鎮(街道)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機制和心理疏導服務機制。

  四、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一)加強村(居)民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堅持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制度,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備案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管理。規范撤銷村民委員會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合理確定村(社區)規模,不盲目求大。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作用,村民委員會應設婦女和兒童工作等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并做好相關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承諾和述職制度。

  (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機制。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規范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全面落實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資格聯審機制,堅決防止政治上的兩面人,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及涉及宗族惡勢力等問題人員,非法宗教與邪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參與者等進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在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廣泛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拓寬群眾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聚焦群眾關心的民生實事和重要事項,定期開展民主協商。完善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權力事項,接受群眾監督。強化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三)增強村(社區)組織動員能力。健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聯系群眾機制,經常性開展入戶走訪。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在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工作。改進網格化管理服務,依托村(社區)統一劃分綜合網格,明確網格管理服務事項。

  (四)優化村(社區)服務格局。市、縣級政府要規范村(社區)公共服務和代辦政務服務事項,由基層黨組織主導整合資源為群眾提供服務。推進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依托其開展就業、養老、醫療、托幼等服務,加強對困難群體和特殊人群關愛照護,做好傳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強綜合服務、兜底服務能力建設。完善支持社區服務業發展政策,采取項目示范等方式,實施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鼓勵社區服務機構與市場主體、社會力量合作。開展“新時代新社區新生活”服務質量提升活動,推進社區服務標準化。

  五、推進基層法治和德治建設

  (一)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建設。提升基層黨員、干部法治素養,引導群眾積極參與、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層治理。完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和規范村(居)法律顧問工作。鄉鎮(街道)指導村(社區)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健全備案和履行機制,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二)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健全村(社區)道德評議機制,開展道德模范評選表彰活動,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組織開展科學常識、衛生防疫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誠信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遏制各類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三)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激勵政策,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支持建立鄉鎮(街道)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機制和設立社區基金會等協作載體,吸納社會力量參加基層應急救援。完善基層志愿服務制度,大力開展鄰里互助服務和互動交流活動,更好滿足群眾需求。

  六、加強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

  (一)做好規劃建設。市、縣級政府要將鄉鎮(街道)、村(社區)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強化系統集成、數據融合和網絡安全保障。健全基層智慧治理標準體系,推廣智能感知等技術。

  (二)整合數據資源。實施“互聯網+基層治理”行動,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地理信息等基礎數據,共建全國基層治理數據庫,推動基層治理數據資源共享,根據需要向基層開放使用。完善鄉鎮(街道)與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制。推進村(社區)數據資源建設,實行村(社區)數據綜合采集,實現一次采集、多方利用。

  (三)拓展應用場景。加快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各地政務服務平臺向鄉鎮(街道)延伸,建設開發智慧社區信息系統和簡便應用軟件,提高基層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傳、民情溝通、便民服務效能,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充分考慮老年人習慣,推行適老化和無障礙信息服務,保留必要的線下辦事服務渠道。

  七、加強組織保障

  (一)壓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治理的組織領導,完善議事協調機制,強化統籌協調,定期研究基層治理工作,整體謀劃城鄉社區建設、治理和服務,及時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和問題。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市、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以及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發揮一線指揮部作用,鄉鎮(街道)要提高抓落實能力。組織、政法、民政等部門要及時向黨委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二)改進基層考核評價。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村(社區)權責事項,并為權責事項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應支持。未經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各職能部門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鄉鎮(街道)、村(社區)承擔。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辦法,加強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綜合考核,嚴格控制考核總量和頻次。統籌規范面向基層的督查檢查,清理規范工作臺賬、報表以及“一票否決”、簽訂責任狀、出具證明事項、創建示范等項目,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做好容錯糾錯工作,保護基層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三)保障基層治理投入。完善鄉鎮(街道)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編制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以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布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辦公、服務、活動、應急等功能面積標準,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盤活現有資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設完善基層陣地。

  (四)加強基層治理隊伍建設。充實基層治理骨干力量,加強基層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各級黨委要專門制定培養規劃,探索建立基層干部分級培訓制度,建好用好城鄉基層干部培訓基地和在線培訓平臺,加強對基層治理人才的培養使用。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嚴格執行鄉鎮(街道)干部任期調整、最低服務年限等規定,落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政策。建立健全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后備人才庫,實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研究制定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市、縣級政府要綜合考慮服務居民數量等因素制定社區工作者配備標準;健全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立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動態調整機制,落實社會保險待遇,探索將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加強城鄉社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從事社區工作。

  (五)推進基層治理創新。加快基層治理研究基地和智庫建設,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層治理理論研究。以市(地、州、盟)為單位開展基層治理示范工作,加強基層治理平臺建設,鼓勵基層治理改革創新。認真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補齊補足社區防控短板,切實鞏固社區防控陣地。完善基層治理法律法規,適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制定社區服務條例。

  (六)營造基層治理良好氛圍。選樹表彰基層治理先進典型,推動創建全國和諧社區。做好基層治理調查統計工作,建立基層治理群眾滿意度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基層治理專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