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關于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文件精神,打造陽光國企,實現信息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公開促進企業健康良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本部。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企業在履行依法合規經營、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體系,推動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安全。
(二)堅持公正客觀。企業公開的信息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落實責任。集團作為責任主體,建立企業信息公開責任制,各部室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原則,承擔應公開信息工作中的相關任務。
第二章 公開形式及內容
第五條 下列企業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一)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業務范圍、辦公地址等工商注冊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三)重要人事變動情況;
(四)企業年度考核和負責人年度薪酬情況;
(五)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財務決算報告;
(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七)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
(八)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和增資擴股等情況;
(九)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情況;
(十)生產經營、項目建設、重要工作完成情況;
(十一)落實“兩個責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情況;
(十二)職工隊伍建設、群團工作、文化建設情況;
(十三)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十四)落實上級重大任務部署及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十五)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
(十六)職工權益維護情況;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內部資料;
(三)個人隱私;
(四)正在研究討論尚未形成決議、決定的事項;
(五)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定、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信息公開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通報、簡報、公文;
(二)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公眾媒體;
(三)集團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公告欄、宣傳板報、電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信息公開管理
第八條 綜合事務部是實施和管理集團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部門。集團各部室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信息公開的日常運行工作,經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及時向集團綜合事務部提供信息公開內容。
第九條 擬公開的信息,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保密審查,公開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依法保密的,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條 集團公開信息編制中涉及財務數據等內容,經中介機構鑒證的,應使用經鑒證的數據和結果。
第十一條 集團要不斷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平臺和載體建設,拓寬公開渠道,完善公開流程,不斷提高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應制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內容的維護和更新。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二條 各部室根據自身業務范圍內的信息進行審核把關并負責信息發布,發現已發布信息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和更正。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義務或程序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酌情納入考核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集團所屬各級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信息公開相關具體制度。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