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設立“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專章(第七章),完善了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受到廣泛關注。
01國企改革取得豐碩成果
新公司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新公司法所稱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這符合當前國企改革的進展情況,是國企改革深化提升、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國企改革‘1+N’政策體系已經成熟定型,國企改革專項行動和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積累了豐富的改革經驗成果,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并進一步推動國企改革深化提升。”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企混改中心負責人朱昌明說,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已經成熟定型,新公司法需要充分吸收并提供法制保障,補齊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法治短板,進一步推動企業真正按照市場化機制運營。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吳剛梁同樣認為,經過多年的股權多元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團公司也不再是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具體而言,有些搞了“央地合作”模式,例如南方航空集團、東方航空集團;有些是新成立的央企,例如中國稀土集團、中國物流集團;有些是整體股改上市的國有銀行;還有些是10%的股權劃轉社保基金理事會的中央企業。一家國有獨資公司改革之后,變成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原先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就不再適用了,可能成為特別規定的“漏網之魚”。因此,新公司法的修訂創設了一個“國家出資公司”概念,將特別規定的范圍擴充到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至于是股份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在所不問。新公司法的這條新規符合國企改革出現的新情況。另外,吳剛梁認為,國家出資公司特指一級公司。子公司混改與股權多元化早已成為常態,按照國家出資公司所出資企業的規定適用即可。
02國家出資公司亮點突出
新公司法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被看作此次公司法修訂的一大亮點。
“新公司法專設一章來規范國家出資公司,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出資公司的框架體系。”朱昌明說,首先,國家出資公司是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也就是一級公司,公司類型有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這為以后央地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撐。另外,僅僅對國家出資公司的組織機構作出特別規定,國家出資公司設立的子公司適用公司法的其他規定。
“為以后國資集中監管提供法律支撐。”朱昌明進一步說,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監管是國資改革的方向,目前除了各級國資委外,財政部門以及眾多部委都有監管的國有企業,新公司法明確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這為以后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胡遲認為,新公司法提出了“國家出資公司”的概念,是此次公司法修訂的一個亮點。“國家出資公司”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適應這些年的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果,混改企業中出現了大量不是國有獨資的公司,已經無法涵蓋所有的國有企業。此外,新公司法對國有出資公司的出資人以及黨建作了專門的規定,與之前的公司法相比更加完善。
朱昌明認為,新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特別是明確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目前國有獨資公司均已經取消監事會,新公司法也從法律上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并針對國有獨資公司也作出單獨規定,即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新公司法授予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是從管決策也要管監督的角度作出的規定,將大大強化監督力量。
03為風險防控提供法律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吳剛梁認為,本條規定實際上提到國有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三位一體”的大監督體系。依法經營、合規管理,是防范風險、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要求。2022年,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加強合規管理是目前國企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實際工作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這三個體系存在一定的重疊,需要協同和整合相關職能,統一管理平臺。目前國有企業正在利用加強合規管理的時機,探索符合自身情況的“強內控、防風險、促合規”模式。從法理上,新公司法第七章“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僅適用于國有企業一級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適用新公司法其他條款即可。但是,由于近年來國有企業資產下沉,業務與人員也下沉,國有資本存在“穿透式”管理的特點,因此各級子公司也參照一級公司的治理模式,比如黨組織前置程序、設置職工董事、外部董事過半數、董事長與總經理原則上分設,等等。
在胡遲看來,這是這些年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加強公司治理、加強內部監管、風險控制的成果,反映在新公司法里,完善補充了新公司法內容。
朱昌明同樣認為,新公司法明確了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這是將防范風險上升為法律規定,為國企“強內控、防風險、促合規”提供法律支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咨詢小組成員劉俊海告訴記者:“強調國家出資公司要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目的還是深化國企改革,完善公司治理,也是為了促進公司的基業長青,確保國有企業打造成‘百年老店’。”